《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社厅1月6日发布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建设法治化,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工作流程细化、业务传帮带、案卷评议、证据材料与执法文书抽查、案例推广指导等措施,进一步提升监察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件查办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质量。
准确把握列入条件。坚持过罚相当,突出促改导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努力做到应列尽列。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守信承诺的,可不予列入。
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文书交付或送达后,对符合列入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前应当履行告知及异议核实、反馈程序。
规范相关执法文书。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下发列入决定书等文书,提高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确保工作程序严谨合规。
及时公开失信信息。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公布的信息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职权决定是否公布。失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有效实施联合惩戒。要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惩戒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严守提前移出条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实用人单位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决定。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及时停止公开,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失信主体监管。要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梁振君李京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