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28 09:41 | 信息来源:人社厅 | 浏览量: 次 | 字体: | 分享到: |
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5号),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单位考核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对象
2022年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单位考核评估工作分为期满考核评估和中期考核评估两部分。其中,期满考核评估对象为2016年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及其培养单位;中期考核评估对象为2018年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及其培养单位。
二、考核评估原则和考核主体
(一)考核评估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政治引领、政治把关,突出业绩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分级负责、务求实效。
(二)考核评估主体。自治区各直属部门(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对象按照行业主管关系,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市县考核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考核评估内容
(一)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创新能力、工作实效、学风品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
1.政治素质重点考核培养对象是否做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始终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努力做到矢志爱国奋斗、锐意开拓创新。
2.创新能力重点考核培养对象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自主创新等情况。
3.工作实效重点考核培养对象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贡献及成果转化,参与服务基层、技术指导、挂职服务等情况。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外出学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有企事业单位培养对象应服从组织选派到基层单位脱产服务;参与或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或技术攻关项目不少于3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主持或参与国家级课题不少于1项),每年到基层、企业或生产一线开展服务实践活动。
4.学风品德重点考核培养对象是否学风正派、遵守职业操守和学术道德、遵纪守法。
5.经费使用重点考核培养对象培养经费使用情况。
(二)对培养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搭建平台、项目支持、培养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
1.搭建平台重点考核培养单位制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为培养对象选聘相应领域专家学者作为导师,搭建交流互动平台,组织和支持培养对象外出培养考察、学习研修等情况。
2.项目支持重点考核培养单位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技术改造等情况。
3.培养激励重点考核培养单位研究制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在职称评聘、绩效分配、推先选优方面倾斜情况。
4.管理服务重点考核培养单位是否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是否发挥培养培训、考核管理等主体作用,是否为培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四、考核评估方式
(一)对培养对象的考核。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分别组成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答辩展示、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培养对象政治素质、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工作实效、学风品德、计划执行、培养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培养经费执行比例未超过50%或培养期没有新成果、新业绩的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培养单位的,以及在培养期内擅自终止其所承担工作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规定取消人才称号和政策待遇,追回结余资金。对于工作调动离开本专业领域,或离开宁夏的,也按规定取消人才称号和政策待遇,追回结余资金。考核结果由考核组分析研判提出,分为优秀、待改进、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30%。
(二)对培养单位的考核。由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听取培养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组对培养单位考核时应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充分了解培养对象的意见,培养对象在5人以内的应逐一听取意见,培养对象在5人以上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培养对象听取意见。对培养单位的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综合分析研判后确定,分为优秀、良好、待改进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在本市或本行业领域被考核单位中所占比例严格控制在30%以内。
对培养对象和培养单位的考核评估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别汇总上报(附件2、3、4一并报送),经地级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考核评估要求
(一)高度重视。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估工作事关培养计划实施的质量和实效,事关青年拔尖人才的切身利益,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以对组织高度负责、对人才高度负责、为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导向,破除“唯职称、唯学历、唯论文、唯奖项”现象,切实做好考核评估各环节工作,各地级市、各部门人选考核评估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抽调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熟悉人事人才工作的同志组成考核组。考核自治区人才密集单位的,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副厅级领导带队;考核其他人才培养单位的,由人才工作处室的负责同志带队;考核市县培养单位的,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才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组对考核为优秀的人选提出建议并予以排序,对考核为不合格的要说明具体原因。考核组要注意保密和遵守各项纪律,与被考核人及其培养单位有特殊关系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或依考核对象申请回避。各地级市、各行业部门在启动考核工作前,要将考核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三)按时报送。要认真细化考核评估标准,研究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要严格规范程序,把握工作进度,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同步报送电子版)。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自治区人社厅专技处 赫金贵 韩立宗
电话:0951-5099010(传真) 邮箱:nxrcb5099082@163.com
附件:1.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估人员分组名单
2.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估登记表
3.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估汇总表
4.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单位考核评估汇总表
5.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分表(样表)
6.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单位考核评分表(样表)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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