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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举措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
发布日期:2022-01-14 09:03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社局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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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分别在平谷、房山、大兴和延庆四个区开展三项试点政策,促进北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充分就业、稳定就业,鼓励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让农村劳动力能有稳定收入和长期保障。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
 
  《通知》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按不同情况,企业可申请享受北京市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为。用人单位招用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可申请享受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生态涵养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可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北京市乡镇(涉农街道)新注册且经营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如果2年内招用了本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招用补贴对象,也可以像企业一样,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开展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可享社保补贴试点
 
  北京市在平谷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农村劳动力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是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40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等本地农村劳动力,他们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单位,以非全日制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并由用工载体按要求报备,月均劳动报酬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北京市为每月1245元),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就可以领取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是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方式是“先缴后补、直补个人”。
 
开展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试点
 
  北京市在房山区、大兴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区选择1-2个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托底安置符合规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中,托底安置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和平谷区试点同样标准的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满后,仍符合托底安置条件且继续留用的人员,可继续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开展农村劳动力延缴职工养老保险补贴试点
 
  目前,北京市已在延庆区开展试点工作。在集体林场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中,如果是本地农村劳动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延长聘用期且延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最长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补贴,补贴标准由试点区确定。目前延庆区制度标准为每人每月1420元。
 
  上述三项试点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试点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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