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发布日期:2021-04-30 14:11 |
信息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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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近日,青海省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出台5方面28条措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支持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事业单位不得将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等作为限制离岗创业条件。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保留原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就职的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期间可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的,在参加原事业单位岗位等级晋升时,可不占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可不占原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履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的,可获取兼职报酬。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事业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支持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工资待遇等,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不得变更未执行的聘用合同期限。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订立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培训、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和该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支持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照该省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中属于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引进,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可自主设置不超过岗位总量5%的流动岗位,不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对“双创”活动的经济效益指标、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不作要求。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按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进一步强化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违反政策要求的惩戒措施。事业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鼓励事业单位在“双创”活动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岗位。(江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