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现劳动能力鉴定更加便民利企、公正高效,海南省修订《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突出制度创新。坚持“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在全国率先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全省通办和鉴定结论的全省互认通用,让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家门口就近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实现鉴定结论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
突出鉴定免费。鉴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按预算分别列入基金和财政支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进一步理顺了劳动能力鉴定经费的开支范围。
突出服务下沉。取消了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交由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实施。根据海南省省直管市县和医疗资源分布实际情况,在原有授权海口市、三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所有初次鉴定项目等级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基础上,增加授权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所有初次鉴定项目等级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突出简政便民。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供必要的病史材料,身份证明、工伤认定书、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其他材料不再提交。优化办理流程,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的受理环节和内部表决环节,压缩办理时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突出风险防范。全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根据国家规定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医务人员和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人社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104/t20210406_412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