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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1 17:03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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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院校,有关行业组织和各大中型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要求,深入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深入发展,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提高职业培训供给能力,助力“技能宁夏”实施,我厅组织编写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规程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工种职业培训需求开发,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提质增效、规范发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1  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精神,力争通过标准化建设,推动实现市场准入公开透明、审批服务高效便捷、培训产业有序竞争、市场化培训提质增效目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了培训机构职业(工种)标准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标准》)。  
    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能,通过出台《标准》,使培训机构审批、监管、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提高职业培训供给质量,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  
    3  编制依据
    标准依据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达到该职业(工种)某一等级的技能要求,规范培训机构为完成该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培训应具备的软硬件基本条件。
    3.1  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应遵循该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3.2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规定。
    3.3  符合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规范。
    4  组织结构与工作方式
    4.1  标准编制工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采取按行业、职业授权委托的方式,由受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团队完成。
    4.2  标准编制工作设行政统筹组和专家工作组。
    4.2.1    行政统筹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人、具体业务责任人和专家代表组成,一般应为5人。行政统筹组主要负责协调标准制定(修订)、颁布过程中的行政决策、方案、文书制发,专家工作组组建,征集标准制定(修订)需求,按照行政委托的方式将标准制定(修订)任务分配到有关单位并指导专家工作组开展工作。  
    4.2.2   专家工作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从宁夏职业能力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调,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标准制定(修订)批次任命。专家选派应遵循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原则。专家工作组由组长1名,副组长2名和成员2-4名组成。负责标准制定(修订)全程专家资格把关、技术指导、进度安排、评审验收。  
    4.3   受委托制定(修订、验收)标准的单位,按照职业、专业分类组建标准制定(验收)工作组。每组设组长1人,统筹该组标准编制(审验)工作。组长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每个职业(工种)标准编制(验收)应由从事该工种管理、教学、实践工作的专家和一线工作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审验、定稿应由不同人员组成的团队完成。标准制定(验收)工作组专家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具有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是本职业管理、教学、科研、实践专业带头人。  
    4.4  有意愿独立制定标准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直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按上述方式组建工作组,将标准编制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后,按程序开展编制工作。
    5  编制原则  
    5.1  规范性原则
    5.1.1  标准结构应科学合理,内容应涵盖开办该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术语符合行业规范,同一概念使用同一个术语。
    5.1.2  文字描述简洁明确无歧义,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号,不出现外语及相关符号。  
    5.1.3  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应有依据和出处,即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政策、规范等。
    5.2  相适性原则
    5.2.1  办学条件设置要求为基本、通用要求,对办学提出的师资、场地、设备要求应当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应掌握的技能要求和培训实际相适应。
    5.2.2  设施设备、工具要求与目前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相适应。
    5.3 准确性原则
    职业(工种)名称应使用规范的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职业(工种)名称。所提要求应符合最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标准各项要求应精准表述该职业(工种)培训所需的软硬件建设要求,包括制度建设、场地、师资、设施设备、工具、检测手段等。
    5.4 实用性原则
    标准涵盖的各项指标要求应符合该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特点,满足技能训练基本需要,设备不涉及品牌、型号和参数。对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描述要全面、精准、易懂,能够起到科学指导办学的作用。
    6 等级设置
    6.1  标准应涵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各等级的办学要求。
    6.2    标准等级应遵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第一次出现时,应完整描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该工种等级的表述。如: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焊工的等级表述为“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初次出现等级时应表述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再次出现时只表述排在前面的等级,即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7  标准结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分为七个项目,每个项目分出若干条款,各职业(工种)标准根据培训实际对每个条款提出具体办学要求。
    项目分别为:一、章程;二、机构管理体系;三、师资力量;四、通用场地及环境要求;   五、教学场地及环境要求;六、实操培训设备、工具及检测手段要求;七、培训结业。其中,第一、二项内容为各职业(工种)办学基本条件的共性要求,如某职业(工种)对培训规范有特殊要求,可按实际更改。第三至六项为各职业(工种)办学基本条件的个性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GB/T19001-2000要求设定。  
    7.1   师资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对师资要求分等级设定。师资要求应列出相关职业、相关专业名称。相关职业、专业使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表述,未表述的由标准制定专家组集体讨论确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没有直接提出师资要求的,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各等级技能要求列表中出现培训技能要求的等级中提取师资要求。除准入类工种以外的工种,提到“国家职业资格”时要后缀“(技能等级)”。如: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三级。    
    7.2  通用场地及环境要求中,依据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通用场地即最低面积要求均为300平米。环境要求按照各工种培训实际情况设定。
    7.3  教学场地及环境要求中,实操场所面积依据设备占据空间、人数、布局综合考量,面积应计算准确,避免空间不足或过分夸大。实操场地面积不受学校最低面积300平米限制。实操场地特殊环境要求应切合该工种培训实际需要。
    7.4   工位数量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各等级对技能要求的掌握程度和该工种培训实际最大班额确定,非逐级递增,表述应准确。如:□五级10个工位   □四级10个工位  □三级10个工位  □二级15个工位   □一级20个工位。按最大班额不超过50人计算,或按职业(工种)培训实际计算班额和工位数量。各级别设施设备工具数量独立计算,不累计。
    7.5  设备按照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各等级应掌握的技能程度,确定所需设备、工具、量具等的数量和性能要求,应能满足该工种技能实训的功能要求。
    7.5.1    培训应知技能所需的设备,可使用模拟、仿真等技术手段,使用频率较低且不可移动的大型特种设备,可使用委托方式。确需委托的,应注明:受托方应具备相关资质,具有安全的保障措施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技能培训所需工位及指导教师,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可委托的设备或工具,备注红色星号(※)。培训应会技能所需的设备应自有。设备数量表述应精准,不得出现“不少于”“若干”等不确定的模糊表达。  
    7.5.2  设备工具描述中不得出现品牌、参数、商标或生产厂家要求,仅描述功能要求。工具描述中应正确使用量词,如:量杯  □五级  10具。条款栏第二列描述应简洁精练,小型工量器具应合并同类项,具体要求放在要求栏内第三列表述。
    7.6  培训结业中,提出过程性考核和样题样卷要求,内容应符合考核大纲比例要求。
    8 制发程序
    8.1   编写初稿
    标准编制工作组按照职业标准编制方案确定的进度、框架结构,结合从业实际对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的结果,起草初稿。
    8.2   小组论证
    初稿须经5人以上同行专家论证。论证专家组应由行业、企业、院校代表组成。
    8.3   标准验收
    修订完成的标准,经过小组自检自查、同行专家评议、专业评估、修订后,由专家工作组验收。
    标准主笔起草、评议论证、验收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8.4  标准颁布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程序发布实施。
    9  格式要求
    9.1  体例参照模板。
    9.2  排版:标题使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职业(工种)名称和职业编码使用四号宋体。表格第一行内容使用四号宋体加黑,末尾“注”使用四号宋体,其他字体一律使用四号仿宋国标。行距为固定值18磅。页边距为上下左右均2.5厘米。纸张大小为A4 。

    附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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