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办发〔2019〕83号
五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不断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试点企业为自治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中央驻宁企业。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或行业影响力;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及时兑现相应的工资、技能津贴、岗位晋升等待遇;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多、技术含量高;
4.能够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5.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6.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
二、评价对象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及标准
(一)评价对象为试点企业在册在岗职工。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不列入试点范围。
2.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拟开展的职业(工种)进行评价;也可以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运用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进行评价,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以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3.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三、试点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四、评价的内容与方式
(一)评价内容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突出品德、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价。重点考核在岗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二)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评价。
五、工作程序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备案评估。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企业须填写《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模板)》(见附件2),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成立评估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备案评估(备案流程详见附件3)。
(二)组织实施。企业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等级认定活动:
1.制定方案。企业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价流程、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场次安排、考生名册、考评员信息等。制定的方案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实施评价。企业按照认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考核方案,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评价工作。企业职工初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等级。
3.质量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对企业评价全过程实行抽查检查,强化对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结果备案。企业在评价实施后10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备案。企业应在2年内妥善保管考生文档,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四)证书管理。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评价结果予以认定。评价企业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合格人员信息纳入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六、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五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运用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2.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对督查发现、社会举报和媒体报道中反映有问题的评价机构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做出处理。严格遵守工作、廉洁纪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备案的企业要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和地域范围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内部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评价活动;不得出现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出现的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政策支持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的需要,可在题库开发、考评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对社会认可度高、信誉良好、行业内影响力大的企业,通过减免抽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工作。
对经备案的企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用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持有人对应享受同等待遇,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就业创业、技能提升等补贴政策,纳入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范围。企业对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落实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八、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王保林 0951-5099106
(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海龙 0951-5099086
邮箱:305093081@qq.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