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今年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出台多项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通知》提出要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工伤、失业返贫致贫,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按照《通知》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玫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对脱贫攻坚期间社会保险领域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优化和调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我区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帮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个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缴费支出视同为捐赠。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精准登记服务,推动落实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让农民工与城镇其他就业人员依法同等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大力推进工伤保障制度落实,扎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及时做好我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设和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2022-2025年期间,自治区每年调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在自治区统一调整的基础上自行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承担。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四)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巩固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各项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高基金互助共济能力。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将2017年以来每年新增结余不低于80%用于委托投资,不断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推进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跑冒滴漏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国家重点帮扶的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和自治区重点帮扶的盐池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能力。联合电信服务,将与社保相关联的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社保经办服务事项下沉到村和社区办理,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短板,便捷服务群众。在村和社区推广社保经办公共服务协办员服务制度,实行“适老化”“残疾人绿色通道”“退役军人直办通道”等特殊群体的传统式和便捷化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加快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大第三代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发行应用力度,努力实现全区人口全覆盖,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智能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