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职业人才评价中心网站
主页 > 点师为金 >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0 12:02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0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规范和指导我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完善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现就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和自治区在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之初明确规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近年来,我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业,我区高校、科研院所和各地对通过岗位设置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激励机制,规范和指导全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特设岗位适用范围、设置条件和数量等级、设置程序、聘期管理、岗位核销、管理和监督等内容。《管理办法》共十八条,2020年12月31日印发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政策要点
       (一)关于特设岗位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特设岗位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一般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主要用于在特定项目、创新工作、阶段性任务中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创新人才。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兼顾了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二)关于特设岗位数量和等级。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才引进、项目需要、基层事业发展需要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设岗位的最低设岗等级,县(区)级以上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
       (三)关于特设岗位的申请设置。《管理办法》明确了特设岗位的事情程序,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事业单位应当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备案。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的,按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特设岗位的聘期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特设岗位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的,经核准部门同意后,最多延长一个聘期。《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了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考核、工资待遇,鼓励事业单位对特设岗位人员实施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也可探索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后本单位常设岗位无空缺的,应当纳入本单位常设岗位管理并参与岗位竞聘。
       (五)关于特设岗位的核销。特设岗位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核准权限报请核销特设岗位。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本单位常设岗位无空缺的,应当纳入本单位常设岗位管理,参与岗位竞聘。(事业处)

 

       链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91号

联系电话:0951-5111090 邮编:750001

网站备案:宁ICP备19000868号-1     版权所有©职业人才评价中心_宁夏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网 2013-2021